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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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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
|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区域:辽宁
源发布时间: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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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良好的卷烟市场秩序,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瓦房店市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我局参照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研究形成了《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1)、《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起草说明(附件2)。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30天),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意见邮寄至:大连市瓦房店市南共济街一段32 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邮编:116000)。来信请注明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iangxj@dltobacco.com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68日。

感谢对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工作给予的帮助和支持。

联系人:姜雪晶电话:******520。

附件1.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2.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编制说明

 

 

大连市瓦房店市烟草专卖    

202558          

 

 

附件1

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瓦房店市烟草专卖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市烟草专卖局”)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市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满足消费者需求等因素,对辖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问题导向、守正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零售点布局规划采取******街道、乡镇为最小市场单元,结合单元人口数量、区域面积、零售点存量和辖区卷烟销量等指标,综合确定各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指导数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单元指导数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于1月底前通过办证窗口和网上平台等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市烟草专卖局按照下列标准,每年一月对外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等级提示:

(一)单元内零售点存量未达到指导数95%的,发布绿色等级提示;

(二)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指导数的95%但未达到100%的,发布黄色等级提示;

(三)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指导数100%的,发布红色等级提示。

零售点集中度等级提示为绿色表示有许可额度黄色表示有许可额度但该市场单元趋于饱和,红色表示无许可额度。

市烟草专卖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信息提示和政策宣贯工作,引导和支持申请人理性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市烟草专卖局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本规定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 经营场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三)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消防安全标准的、属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属于化工油漆鞭炮石油的、存储易挥发类物质影响卷烟质量存在吸食安全等(因国家和市级以上政府相关规定排除不安全因素允许的除外);

(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征收规划且规划已经公布,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相关证照的;

******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网吧、游戏厅、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等;

(十)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区域;

(十一)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相符的;

(十二)居民区、商业办公楼等区域,除实际经营场所位于地面一层的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超市、商场除外)

(十三)经营场所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餐饮、娱乐、服务、住宿场所

(十四)主营食品、粮油、蔬菜、鲜肉、服装以及小商品批发零售的大型综合类市场(建材、汽贸、厨具、卫浴等专业市场及生活区惠民市场内超市、便利店除外)

(十五)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市场单元指导数上限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其他不得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 在满足市场单元内零售户存量低于市场单元指导数的前提下,零售点设置应同时符合以下间距标准:

(一)邻近两个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100

(二)位于地面对外开放且经营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烟草专业店和超市,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50米;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国家养老金待遇的除外),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80

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申请场所与最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300米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设置零售点可不受单元指导数限制,但应符合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标准

新建封闭住小区内,5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3零售点(封闭住宅小区内不相通临街商铺除外),且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50

)规模较大的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按区域内人员数量每5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50

(三)以满足军事管理区内相对封闭人员消费需求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区域内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50

******学校等,为满足校园内教职工、学生的需求,按教职工、学生数量每2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50

******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30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30米;

(七)本规定生效前,因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或因经营主体在家庭成员间变更(配偶、父母或子女被注销许可证,原持证人或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的,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30

(八)能够出具合法有效证明的大连本市特殊群体(军警烈属、特困户、低保户等),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小于30米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设置零售点不受单元指导数和最短可通行间距限制

)自主经营且经营场所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的零售点,按照区域、楼层划分,每区域、楼层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超市;

(四)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

(五)因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且无其他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有关规定的,自注销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在原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

(六)******幼儿园灭失、搬离,原持证人在经营场所、经营性质、经营主体均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五条 确需扶持或其他特殊情形,设置零售点可不受指导数和距离限制(须经审批机关集体讨论):

(一)因辖区新增大规模项目,导致人口大量涌入,辖区零售网点不足以满足消费需求的;

(二)有政府相关政策需要扶持的;

(三)其他特殊情形确需扶持的。

第十六条 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不受总量、距离和楼层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不占用本市场单元指导数:

(一)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含卷烟、电子烟);

(二)符合行政区划所在地雪茄烟布局数量要求;

(三)经营场所位于辖区核心商圈或重要商圈,经营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

(四)具备雪茄烟经营必要的存储、展示、品鉴等功能,可以满足消费者品吸、存放、养护雪茄烟的需求;

(五)具备与雪茄烟零售业务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

已取得专业雪茄店许可的经营主体,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应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第十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公厕、报刊亭、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非经营用途场所。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应当进行细化,取得许可后应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十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新建封闭住宅小区”是2023年4月之后新建的封闭住宅小区。

第二十 本规定中“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主营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家电家具、修理修配、车辆租赁销售(机动、非机动)、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美容美发美甲、化妆品店、药妆医械、洗涤护理、鲜花店、烘焙店、水果蔬菜、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移动业务服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物流快递、服装制售、鞋帽箱包、寄卖典当、古董店、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祭祀佛具、废品回收、农资农具、科教文卫、创意设计、摄影摄像、中介服务、安保服务、宠物服务等。

第二十 本规定中最短可通行间距的测量标准遵循下列规则:

(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二)将申请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心点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性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入临近两个零售点间距

(四)在测量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等四类卷烟零售业态类型时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等业态(设有地面一层对外全开放卷烟经营场所的除外)及雪茄烟专业店,经审核确认后,可不作为零售点间距的测量参照;

(五******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中心点与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作为间距测量的起始点和终止点,按照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第二十 本规定中的******教育局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普通中******学校;******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办园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学前托管等场所。

第二十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 本规定由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定自2025XX起施行。原《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瓦烟专〔20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制定背景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努力营造“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市场状态,以打造瓦房店市卷烟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核心,着力促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辖区卷烟零售点分布出现不均衡的新情况、新问题,导致未能有效满足消费者方便购买,也一定程度制约了卷烟零售客户经营盈利水平的稳定增长。我局为落实市局“适度调整持证率低、需求度高的区域许可饱和度,优化零售点资源配置”的总体工作要求,推动瓦房店市卷烟市场规范化健康发展,控制烟草消费、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主动适应形势变化,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制定了《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的法定职权,我局严格依法履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满足消费者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三、制定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37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坚持许可证制度,在烟草零售市场实行准入管理。依法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备案等程序,制定和施行合理布局规划,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精准施策,认真研究与零售市场相关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要素,总结多年来合理布局规划的经验,确定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数量范围和间距标准,提高合理布局的科学化水平。

(三)坚持便民利民。尊重实际、贴近群众,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聚焦零售许可管理实践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管理要求,注重综合施策,积极探索创新审批服务便民化措施,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坚持均衡发展。坚持目标导向,坚持专销结合,紧盯市场状态,合理把握存量与增量关系,科学调控零售客户数量和增速,将零售户总量稳定在合理区间,保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方便消费者购买,保障零售客户利益,防止过度竞争,促进零售客户盈利水平持续提升。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全文共计二十七条:

(一)第一条 总则

(二)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三)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定义

(四)第四条 合理布局制定的原则

(五)第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的原则

(六)第六条 单元指导数的计算标准

(七)第七条 单元指导数的发布规则

(八)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划分标准及发布规则

(九)第九条 受理及审批排序原则

(十)第十条 针对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情形

(十一)第十一条 针对经营场所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情形

(十二)第十二条 在满足市场单元内零售户存量低于市场单元指导数的前提下,烟草制品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标准

(十三)第十三条 不受单元指导数限制,但应符合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标准的情形

(十四)第十四条 不受单元指导数和最短可通行间距限制的情形

(十五)第十五条 不受单元指导数和最短可通行间距限制的特殊情形(须经审批机关集体讨论)

(十六)第十六条  雪茄专业店的相关规定

(十七)第十七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影响的规定

(十八)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的解释

(十九)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的解释

(二十)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新建封闭住宅小区”的解释。

(二十一)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的解释

(二十二)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最短可通行间距的测量标准

(二十三)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幼儿园”的解释

(二十四)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以上”“不小于”“以内”的解释

(二十五)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第二十六条 解释权的相关规定

(二十七)第二十七条 实施及废止的相关规定

 

 

大连市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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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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