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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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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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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原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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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现更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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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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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某单项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 15 %且该单项清单造价超过合同总价 1 % 以上的,超过后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调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桂建标〔2013〕43 号)第 9.3.1 条、第 9.6.1 条、第 9.6.2 条、第 9.6.3 条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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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某单项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单项清单造价超过合同总价1%以上的,超过后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10.4.1(3)变更估价原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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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7.5 工期延误-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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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罚款,每延误一天,按单项工程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造价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其它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造成发包人对第三方的违约而应支付的赔偿款、补偿款、违约金及诉讼或仲裁中产生的诉讼仲裁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等,下同),对于该违约金,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逾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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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四处罚,罚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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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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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在确保不影响工程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70%;发包人按经审定的每期工程进度款的25%的比例拨付到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付款的25%为农民工工资专项款,承包方在第一次进度款拔付申请前,需将此款转入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并提交转款凭证作为第一次工程进度款申报附件,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拔付);其它工程进度款转入承包人指定账户。承包人在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提供上月关于农民工工资已按实发放的书面承诺书。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资料与工程进度不同步,或者资料不真实,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另处违约金1000元/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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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在确保不超出工程对应批复概预算(合同价)及工程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70%;发包人按经审定的每期工程进度款的25%的比例拨付到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付款的25%为农民工工资专项款,承包方在第一次进度款拨付申请前,需将此款转入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并提交转款凭证作为第一次工程进度款申报附件,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拨付);其它工程进度款转入承包人指定账户。承包人在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提供上月关于农民工工资已按实发放的书面承诺书。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资料与工程进度不同步,或者资料不真实,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另处违约金1000元/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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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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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4.2竣工结算审核最后处增加右侧更正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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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3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及价款调整办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如承包人逾期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每延误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计算逾期违约金,违 约金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上限: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百分之二。
(10)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送到财政部门之日起,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签证不再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按自动放弃处理。
(11)承包人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隐蔽工程原始施工、验收记录。如发现承包人提供的隐蔽工程资料与实际不符时,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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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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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种方式: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按《河池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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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种方式: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按《河池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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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2 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2.1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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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
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23]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4号)。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及广西区内最新发布的关于上述文件的调整文件的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配套费率、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用调整规定以及现行的有关文件以及当地市场材料价格、《河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5年第8期。阶段性工作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计图纸审批通过后,招标人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等)和补充资料。有取费区间的按中值取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的通知》(桂建发〔2023〕6号)计算,工程结算时,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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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
: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23]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4号)。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及广西区内最新发布的关于上述文件的调整文件的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配套费率、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用调整规定以及现行的有关文件以及当地市场材料价格、《河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5年第9期。阶段性工作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计图纸审批通过后,招标人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等)和补充资料。有取费区间的按中值取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的通知》(桂建发〔2023〕6号)计算,工程结算时,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进行结算。以上定额结算时不因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费用标准及消耗量定额变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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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2 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2.1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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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主要按照河池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2025年第8期,不足部分参考市场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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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主要按照河池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2025年第9期,不足部分参考市场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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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2 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3 投标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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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投标报价表格按本工程工程量清单表格要求填写,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上《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和《主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分析表》(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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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投标报价表格按本工程工程量清单表格要求填写,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上《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和《主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分析表》(表-10)。
3.12土石方工程的取土场、弃土场的租用、青苗补偿、场地恢复、平整、压实、检测、临时道路等一切作业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施工过程不对土石方类别、施工机械、转运、降水、排水等其他费用,含政府临时性管制政策影响因素而发生的费用,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要求等因素进行费用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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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3-(七)企业财务状况(0.0-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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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2022年12月31日前的,需要提供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每年净资产(按总资产与总负债之差计算)为正值的得3.3分,全部为正值的得10分;
成立于2023年1月1日后2024年12月31日前的,需要提供2023年度、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每年净资产(按总资产与总负债之差计算)为正值的得5分,全部为正值的得10分;
成立于2024年1月1日后2024年12月31日前的,需要提供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净资产(按总资产与总负债之差计算)为正值的得10分;
成立于2025年1月1日后的,只需要提供财务报表,净资产(按总资产与总负债之差计算)为正值的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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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2022年12月31日前的,需要提供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每年净资产(按总资产与总负债之差计算)为正值的得3.3分,全部为正值的得10分;
成立于2023年1月1日后2023年12月31日前的,需要提供2023年度、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每年净资产(按总资产与总负债之差计算)为正值的得5分,全部为正值的得10分;
成立于2024年1月1日后2024年12月31日前的,需要提供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净资产(按总资产与总负债之差计算)为正值的得10分;
成立于2025年1月1日后的,只需要提供财务报表,净资产(按总资产与总负债之差计算)为正值的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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